第00004版: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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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孩被藏獒咬伤缝了20多针后需整容,藏獒主人却不愿支付整容费
我市养犬规定缺失惹人担忧
丽丽父亲手指藏獒告诉记者“这条狗使周围居民不安”

    5岁女孩被藏獒咬伤缝了20多针后需整容,藏獒主人却不愿支付整容费

    我市养犬规定缺失惹人担忧

    ■记者 孙文静∕文   孙凛∕图

    前日上午,市民陈先生向本报求助:5岁女儿丽丽(化名)3个月前被藏獒咬伤,藏獒主人赔了医药费后甩手走人,如今,后续整容费无人支付。

    5岁女孩小巷遭藏獒突袭

    前日上午,记者来到丽丽居住的汀田街道宣中村康乐巷,见到了留着杨梅头的丽丽。

    受伤后的丽丽变得沉默寡言害怕见陌生人,记者与之沟通了很长时间,才开口说话。

    “那天早上我从家里跑出去,想找邻居小朋友玩,大狗扑过来咬了我的头,我流了很多血,就跑回家找妈妈……”丽丽回忆起被藏獒咬伤时声音颤抖地说。

    被藏獒咬伤后,丽丽被送往温州第三医院救治,缝了20多针,住院11天,藏獒主人支付了7500元医药费。

    本以为事情到此告一段落,没想到,前段时间丽丽去杭州复查时发现,头皮伤口处头发无法生长,植皮整容需要两三万元费用。

    藏獒主人这次却说什么也不肯出钱了。

    丽丽爸爸向记者展示了丽丽被藏獒咬伤后缝了20多针的照片。照片中,剃光头的丽丽头上布满密密麻麻已缝合的伤口。丽丽爸爸说,事情虽然已过去3个多月,但原本拥有一头长发、性格开朗的女儿如今每每听到狗叫声就全身发抖,夜里噩梦不断,不敢上学。

    藏獒主人和受害者家人

    各执一词

    藏獒主人陈先生的家与丽丽家很近,他在自家开了一间作坊帮人做砂轮代工,一进门便听到轰隆隆的机器运作声。

    当记者朝黑暗的作坊探头时,突然几声狗吠把记者吓得不轻。适应了黑暗光线后,记者发现作坊入口处放着一个大狗笼,一只近一米高的藏獒正张着大口狂吠,不时还用爪子拍打笼子。

    藏獒主人一听到记者为此事而来,一脸无奈:“医药费我已经帮忙垫付了,尽管咬人的根本不是我家的狗!”

    他说,自己养藏獒已有三四年了,纯粹是为了看门用,虽然未办狗证,但打过防疫针。

    “当时丽丽妈妈抱着孩子来说藏獒咬人了,但我们发现自家的藏獒正安静躺在上了锁的笼子里,怎么会跑出去咬人呢?” 藏獒主人说,他和丽丽爸爸是自小长大的朋友,见到被咬伤的孩子觉得挺可怜,就带着母女去了医院,还垫付了医药费。

    可丽丽妈妈告诉记者,当天抱着女儿去找藏獒主人时,亲眼看见一只藏獒无人看管,正在小巷里乱跑。

    不是自家狗咬伤人,为何亲自陪母女去医院?又如此“慷慨”赔医药费?带着疑团,记者联系上了当时出警的汀田派出所民警戴武。

    戴武说,当时当事人报案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对方不要再养藏獒了。民警上门和藏獒主人谈话时,藏獒主人未直接承认是自家狗咬伤人,当时曾说过“已经协商好赔偿了,医药费都赔了”,而在报案受理回执单上确实写着“双方已经达成协商赔偿”字样。

    到底咬人的是不是这只藏獒?经过多方调查,记者了解到4月19日温州新闻综合频道《闲事婆和事佬》节目曾就此事做过报道,记者调出视频,节目中,当和事佬问藏獒主人为何养了藏獒却不拴好狗时,藏獒主人亲口说:“我承认是我的错,当时不知道是没有拴住还是拴空了。”

    事情陷入僵局

    受害者寻求律师帮助

    “身上的伤口是愈合了,但我担心的是孩子心理创伤。”丽丽爸爸说,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替女儿讨回公道,帮女儿做植皮整容。

    赔完医药费后,藏獒主人突然矢口否认是自家狗咬伤人,整容费该找谁去要?事情发展至今,陷入僵局。

    目前,丽丽爸爸已向市妇女儿童工作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我市尚无犬类管理

    相关规定

    据丽丽爸爸说,藏獒主人原先养了3只藏獒,女儿被咬后,卖掉了两只。后来,派出所民警和街道负责人也多次提醒狗主人不要再养藏獒了,但一直无效。

    各地藏獒咬人事件媒体也时有报道,为此有些地区还出台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禁养此类烈性犬。那我市情况如何?为何这只藏獒养了三四年无人管?

    记者从市农林局畜牧兽医局了解到,他们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犬类准养证并非职能范围内。

    随后,记者联系市城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孙锦敏。他说以前城建有个限犬办,但2004年被撤销,因此他们也管不了。

    记者又向市公安局咨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养犬管理难度较大,涉及到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一时难以协调。

    据了解, 2007年,温州曾发布《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但我市并没有对犬类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我市犬类饲养管理缺失,若遇到宠物伤人的情况谁来负责呢?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

    肖成飞说,《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禁止饲养的动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即使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也不能免责。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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