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 确保质量安全
市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就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 陈艳
怎样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是市畜牧主管部门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日前,记者就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采访了市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现将市民关注的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面对当前严峻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哪些措施,确保群众吃得更放心?
答:畜牧主管部门将全面进行畜产品专项整治,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畜牧养殖投入品(饲料、兽药)以及畜产品的监测、召回及销毁制度体系;完善动物和动物产品调入备案制度、产地准出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质量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二是加强机构建设。在现有瑞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基础上,成立3家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落实官方兽医检疫制度;建设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建设市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及时处置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是加强执法监管。加强对生产、经营、屠宰、储藏、加工等环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加强对检疫(执法)人员到位履职进行监督;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规进行处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检疫人员和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触犯刑法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证)?
答:市民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的规定进行选址、工程布局设计和施工。场所建设竣工后,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向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地址:瑞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农林局窗口),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外省购买动物(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方便省外调入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来源追溯,及分销后追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养牛户从外省调运菜牛(包括其他畜禽及产品),须提前3天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局综合楼)办理调入备案手续;省外调入的在进入我省时,调运户还须依法到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报验并加盖检查监督章,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24小时内依法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落地检疫;调运户还必须依法做好3本台账,即省外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申请备案台账、省外调入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台账、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分销台账。从省内其他县市调运动物及其产品,无需事先备案但必须做好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台账记录。
养殖户出售生猪(牛、家禽等动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养殖户在出售动物前应向所在地镇街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申报点)申报检疫,经所在地官方兽医(指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员和兽医员)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离开产地)。屠宰、经营、加工、储藏、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依法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