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2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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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眨眼睛”是夜行规矩

    “眨眼睛”是夜行规矩

    王国荣

    一直以来,不少驾驶员养成这样那样的坏习惯,开车时总出“毛病”,其中一个毛病,就是一到夜里就不会“眨眼睛”。当然不是眨自己眉毛下的眼睛,而是眨汽车的“眼睛”——远光灯与近光灯切换。

    7月22日晚,市交警部门对机动车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进行统一查处,仅1个小时内就查处了88辆违法“眨眼”、“用眼”的车辆(详见本报昨日2版报道)。夜行路上,最刺眼睛的是汽车灯光,走路、骑车的人还能避开些,开车人若是被对向车辆照射得“瞬间失明”,那就危险了;若是“冤家路窄”,双方都“强睁双眼”,那恐怕不是撞车撞人就是翻车,闯下车毁人亡的惨祸。因此夜查的现场交警说,滥用远光灯已成为引发夜间交通事故的重要隐患之一。

    规范“眨眼睛”,是夜行驾驶员应懂的规矩。素质好的驾驶员,他见对方来车,会老远就关掉远光灯,切换成近光灯,必要时才闪烁几下远光灯提醒。这也好比驾驶员之间的“礼貌用语”,同对方打招呼,“你好你好”、“谢谢谢谢”。这样的规范习惯养成,才称得上合格的驾驶员。

    “狭路相逢”时故意不“眨眼睛”,是一种交通恶习;而一些真的还不会“眨眼睛”的驾驶员,大多是新手或本本族,如查处中交警遇到“不懂远近灯光转换使用”的驾驶员。这既说明有的开车人驾驶技术还不熟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驾考制度存在某些缺陷,尤其需要在“科目三”中增加夜间实际路面考试的比重。因为,现在新手的考试过关带有较大的偶然性,有好多“临时抱佛脚”的学员,临考前到场地突击训练一把,就去碰运气拿驾照了。对于这些“三脚猫”驾驶员,得赶紧补课,既补交通法规等理论课,又补实际道路操作课。

    滥用远光灯对道路安全所造成的危害,不亚于醉驾和高速公路超速。所谓“滥用远光灯”,也包括那些私自改装氙气大灯的违法行为。夜行路上,我们不时遇到一些发出强刺眼白光的车辆,有些私家车主就喜欢这般“炫”与“飙”,人为制造道路交通“光污染”。一旦被此“灯霸”射到,不“瞬间致盲”才怪。

    如果说碰运气考出来的新手上路是“马路杀手”的话,那“灯霸”就是十足的夜间交通杀手,非严厉查处不可。据报道,本市7月22日至8月11日,交警部门将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违规使用远光灯专项整治行动。这不足一个月时间的“专项整治”确实很有必要,因为专项整治的力度及震慑力,总比平时要强大得多。

    通常,“专项整治”过后,就转入“常规管理”。就怕“灯霸”们都“识时务”,都掌握了“规律”,在“期限”内收敛一下,躲过这阵“专治”风头后,“眼病”依旧。因为类似的反复现象,在各地都差不多,就像蛮少查处汽车过斑马线不减速、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样,平常更少见查处滥用远光灯违法交通行为的。要是能像治酒驾那样勤与严,那这些“眼睛长刺”以及“屁股放炮”(飙车)的害群之马,就少有胆量招摇过市,道路就多几分安全,“眨眼睛”的夜行规矩也会很好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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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有话说 00002 “眨眼睛”是夜行规矩 2013-7-2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