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多管齐下
落实优惠政策 减轻企业负担
■记者 陈希林 实习生 陈小倩
减轻企业负担成为当前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行动。最近,我市制定出台《2013年瑞安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市财政、税务部门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扶工兴贸,支持企业发展。
“个转企”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要求,我市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以“个转企”上年度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基数,对当年缴纳“三税”地方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我市将在“个转企”后3年内可给予适当补助。
“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原来减少了5%。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市还规定,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营改增”试点期间可享财政补贴
按照上级财税部门的要求,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税负增加的企业,市财政实施补助扶持政策。截至目前,我市共有该类试点企业974户,今年年底至明年还有两批企业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据悉,试点期间因新老税制调整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向国税部门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当期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国税部门受理审核后,将于当月底前将资料移送至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收到国税部门移交的资料后,进行计算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送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将批准后的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参与股份制改造规范试点企业有优惠
据了解,我市参与股份制改造规范试点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减免过户费用,简化办事环节。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而需要补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在企业正式申请上市前给予暂缓缴纳等。
市国税部门还积极开展“扶工兴贸”走访帮扶活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充分受惠。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至2015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至2014年底,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发票工本费。
此外,市国税部门还针对企业实施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外贸企业服务也提速提效,全力扶持我市小微企业及外贸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