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2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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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练摊,请不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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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练摊,请不再“复制”

    ■王国荣

    京城父女练摊被殴事件刚刚淡出,瑞安街头却现女孩“练摊”一幕,所不同这里是一大一小两个女孩,小女孩的妈妈站远处“观望”,更不同是城监部门暂未现场干预(详见本报8月7日第5版报道)。

    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持鼓励态度,但是,这需要建立在最基本的前提之上——你的“练摊”实践,必须合法规、合情理。

    初看,让孩子练摊的母亲初衷不错,但未经许可占道经营,显然有违相关法规。虽然其是想让孩子小小体验一下货币交换的摆摊生活,但5岁的女儿尚属幼女,即便另一女孩已经14岁,也属未成年人。让未成年人去摆地摊,恐怕不合适,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他们的权利是受到“特殊、优先保护”的。

    5岁女儿“不谙世事”、“平时对金钱没有什么概念”,这很正常;如果这么小会提篮小卖、街头摆摊,那才叫不正常。让一个正常的孩子,去体验与其年龄不相称的生活,难道除此之外就没别的体验方式吗?这么炙烤的天,是锻炼孩子体魄,还是从小开发智力学买卖生意经?

    也许有家长认为:我是孩子的监护人,我有权为自己的孩子做主,孩子总要听大人的。这恐怕恰恰忽视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如果不是大人突发奇想叫她们去做,孩子是不会喜欢去“玩”练摊的。这是不是有违孩子的意愿?也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遵循的第一款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少家长认为“大人总是为孩子好”,但有时往往“好心办坏事”;自以为“好”,却不合情理不合常规甚至不合法。现实生活中,软硬兼施之下的各类早教、培训,很大程度上是拔苗助长、压抑童真的,惨痛教训已经很多。

    让5岁幼女练摊,是一种另类的早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因此,让孩子体验生活有多种好的方式与途经,完全可以在平时带他们去购物消费等,点滴积累生活经验。而且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会组织学生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随着孩子年龄、知识、阅历的增长,不要说区区金钱的概念不在话下,再深奥的数字,再复杂的世事,都会去一一破解、化解。更何况生活中很多事是无师自通的,家长们大可不必过早操心。

    鉴于权利的“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练摊”式的生活体验不予鼓励。笔者想请这位母亲再看看报道上的照片,为什么给两女孩的脸部打上了马赛克?这一细节,就是一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保护”。可是家长却没有顾忌到,也没有顾忌孩子的感受。为啥“两个孩子都很腼腆”?说好听是“腼腆”,其实是一颗稚嫩的心在被围观时的恐惧流露。但愿,练摊到此为止,请不要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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