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下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的通告
为认真吸取锦湖“8.8”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彻查整治火灾隐患百日大会战行动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开展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大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自2013年8月8日至12月31日。
二、出租房消防安全标准
(一)电线使用PVC管套护或暗敷,总电源应安装空气开关。
(二)灶具集中在灶间使用,灶间设在不影响人员疏散的房间内。
(三)出租房每层至少配备2具ABC干粉灭火器和1只应急照明灯;3层以上每层配备逃生绳、防火面罩、手电筒、报警哨;10人以上出租房每层安装点式报警器。
(四)所有门窗不得设置铁栅栏,安全通道严禁堵塞或堆放物品。
(五)房间隔断必须采用砖墙,通天房内不得分隔“间中间”。
(六)一楼设有经营场所的,必须进行防火隔断(可设防火门)。
(七)木结构老屋严禁出租,木楼板房间不允许居住,木楼梯必须整体改造为铁楼梯、水泥楼梯,或对楼梯以上的房间采用砖墙隔断,安装防火门,或在房屋外墙加装逃生硬梯,并用防火板封贴楼梯底面。
(八)楼梯间墙面为易燃材料装修的,必须拆除或用防火板封贴。
(九)混凝土结构房屋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必须单户租住,且人数不得超过6人。
(十)违章简易棚屋一律不准出租居住。
三、房东管理职责:
(一)房东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上述安全条件标准;
(二)房东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并每月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因承租人原因不能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消防管理机构;
(三)入住人数超过10人的,房东必须在一周内向办事处消防管理机构登记报备。
四、整治措施:
(一)10人以上出租房拒不整改的,一律抄告公安部门,对房东实施行政处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综合执法;
(二)10人以下出租房拒不整改的,一律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停租;
(三)存在合用场所拒不作防火分隔的,一律将内设场所抄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实行停业整顿;
(四)出租的违章简易棚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塘下镇人民政府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