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新司法解释
将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
■记者 陈瑞建 通讯员 丁金海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并于6月19日正式实施。
《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此次《解释》降低了入罪门槛,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解释》第一条即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对于具有上述这十四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解释》出台后,全国各地均在开展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专项行动,浙江省首例污染环境追究刑责案犯罪嫌疑人邓某已于7月17日被金华市浦江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邓某经营的磨盘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严重危害环境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达到构罪标准。根据法律规定,邓某可能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我市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动。7月25日,市环保局组织环境监察大队、塘下分局、环境监测站,并联合公安治安大队,出动执法人员22人,对塘下鲍田、海安、场桥一带非法小电镀进行夜间突击执法检查,共检查18家非法电镀加工点,其中7家正在生产。行动组对这7家非法电镀加工点采取了水样,监测数据已经省环保厅认定,目前正在移交公安部门。
8月5日,市环保局再次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打击环境违法排污机动组,并由打击环境违法排污机动组负责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收集环境违法犯罪信息,制定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动计划,组织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交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办案经验,研究探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新机制。近期,机动组利用夜间、周末等非工作时间组织3次行动,共查处非法小电镀加工点3家、铝氧化企业2家、印染企业2家,现场均对其废水采集水样,目前正在监测认定中。
2013年至今,我市环保执法立案查处326起,同比增长98%,查封了金山4家移膜革厂等一批重污染企业,打击取缔小电镀、小制革、小熔炼等非法污染场点342家次,同比增长85.9%,其中捣毁转鼓75只,相当于去年全年总数;市环保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4人、行政拘留6人。下步,我市将进一步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杜绝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