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方面的项目,可申请财政专项补助
1000万元专项资金助推企业节能降耗
■记者 陈丹丹
日前,我市出台了《瑞安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激发企业节能降耗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为方便企业了解这一政策,记者近日采访了市经信局相关人员,并对该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政府为什么设立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
节能,关键在工业,主体是企业。为有效振兴实体经济,拓宽实体企业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开展,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我市特设立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1000万元,用于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项目补助、退出补偿、宣传培训和奖励等。
哪些单位符合申请资格?
有资格申领补助的单位应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工业、商贸企业,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及相关单位。
我市有哪些项目可申请补助?
目前,以下13个方面的项目可以申请政府的专项资金补助,具体如下:
1.节能、节电改造项目;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
2.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3.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及工业循环经济项目。
4.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产业化、推广应用项目。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实施高/中费清洁生产方案示范项目。
7.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能源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项目。
8.获得节能产品认证。
9.获得绿色企业、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本市级节能标兵企业等称号;获得节能管理、有序用电、淘汰落后产能先进单位荣誉。
10.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及转产。
11.企业更新节能变压器。
12.能源监察机构配置(更新)监测仪器、装备。
13.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工作宣传和教育培训。
补助、补偿、扶持和奖励标准是什么?
一是推进节能技术开发创新。企业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研发机构开发节能、节电、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二是引导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推广、应用项目,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LED照明应用及改造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三是鼓励落后产能淘汰更新。落后产能企业按期淘汰落后设备及生产线,按照原有落后设备及生产线评估价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偿。落后产能企业完成整厂落后设备及生产线淘汰后,经确认投资转产非“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转产扶持。
四是支持节能降耗先进单位创建。列入市本级、省级清洁生产创建单位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补助5万、10万元。获得省“绿色企业”称号和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30万元。获得本市级节能标兵企业称号的前三名企业分别予以10万、8万和6万元奖励。
节能项目的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节能项目申请单位按市经信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向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电话:0577—65628839)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凭证。节能、节电项目,年节能量必须在50吨标准煤以上,达不到的,将不予纳入。
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财务指标的审核。经确认后,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市经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