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6名污染环境者被逮捕
本报讯(记者 黄丽云)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今年以来,市环保局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严打击、重处罚。“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自7月份以来,环保、公安部门多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目前已移送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25起,逮捕6人。
9月18日,塘下镇鲍二镇前街98号民房后面的一家非法电镀加工场,排放的电镀废水中PH值呈强酸性;总锌含量、总铬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0倍左右。加工场负责人戴某被逮捕。
10月12日,居住在陶山镇碧山桐利村江西籍陈某,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废水直排,环境污染严重,陈某被逮捕,正等待法院判决。
10月17日,塘下海安的一家非法电镀厂被查处,该电镀厂曾多次被取缔,但该厂屡次死灰复燃。业主戴某被逮捕,正等待法院判决。
12月5日,汀田街道张某因非法从事电镀加工,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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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今年市环保局向公安部门移交类似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25起,移送行政案件13起,对29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逮捕6人。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市环保局副局长黄金良说,市环保局专门成立了打击非法排污机动小组,联合镇街开展打击非法污染窝点遏制污染转移专项行动,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严打击、重处罚。
据了解,今年1至11月打击非法场点563家次,是去年的2.5倍,其中打击小电镀128家次、小熔炼150家次、捣毁小制革转鼓数91个。
市环保局局长包振明表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明显加大,依据是6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这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新规定。过去,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要件,现在,不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只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就可判定污染环境罪,这就降低了入罪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