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2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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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本市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主要内容: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等。

    三、普查方式:本次普查按照“在地普查”原则、采用划分普查区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以一个村、居委会(社区)为一个普查区。瑞安市境内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按照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接受调查。

    四、普查时间:第三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13年度资料。普查员于2014年1月份开始上门开展普查登记。

    请各普查对象提前准备好登记注册的相关证照(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相关基础资料以及2013年度财务资料。

    积极配合调查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依照有关法律给予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瑞安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关于在瑞安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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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有话说 00002 无标题 2013-12-2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