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法电镀加工
两作坊主
获刑一年半
本报讯(通讯员 芮宣 记者 金汝)近日,法院对两名从事非法电镀加工的作坊业主戴甲、戴乙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两人服刑一年半,并处罚金。
据了解,戴甲、戴乙分别在塘下无证电镀加工场,电镀加工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环保设施处理直接排放。去年8月到10月,两电镀加工场先后被市环保局查获,电镀废水采样后经检测,该废水水样中总铬、总锌等重金属数值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其中戴乙的电镀加工厂排放的电镀废水中,总镍含量为611mg/L,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600多倍。去年12月16日,市人民法院以两名电镀加工厂业主涉嫌污染环境罪公开审理此案(见本报2013年12月17日第4版《瑞安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昨开庭》)。
这是自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来,我市判决的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