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次根据新规从重处罚
两男子高速醉驾被拘三个半月
■通讯员 芮宣 见习记者 黄君君
2月17日,我市法院对两起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杨某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罚金7000元。据悉,这是《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来,我市法院首次适用《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情节进行判处的醉驾案。
1月21日凌晨,瑞安籍的刘某、苍南籍的杨某二人,分别从飞云、苍南上高速G15驶往瑞安途中,经过市区虹桥北路高速出口时,被设卡的交警查获。经过提取血样检测,二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126mg/100ml,均达到醉酒程度。
2月17日,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判决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
记者了解到,2014年1月至今,市法院已审结醉驾案52件,其中,适用《意见》第二条对“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从重处罚”,尚是首例。该《意见》在201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第二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具有包括“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8种情形,依照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这与之前“一刀切”的处罚标准有所区别,旨在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
又是一次重典治酒驾,而抱着侥幸心理却品到苦果的刘某、杨某,深深地忏悔,称自己不该酒后开车,致使在看守所过年,还连累家人担心。
[法条链接]
醉驾“从重处罚”八种情形
《意见》规定的醉驾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