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日期
是怎样规定的?
市民王小姐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已明确认定肇事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日期是怎样规定的?在事故未调解前,伤者是否有权利获取肇事方有关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单的复印件等资料?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解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受害方在不调解而直接起诉的情况下,交警部门理应提供对方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单的复印件等资料。
(记者 林长凯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