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今日起实施
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
■记者 项乐茹/文 见习记者 王鹏洲/图
今天,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主要规范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三类民间融资行为,这将改变温州民间融资无专法可依的现状。对于民间借贷,《条例》还开全国先河以立法形式创设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
今天,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温州金改取得又一进展。
《条例》的出台,将给我市民间借贷市场带来哪些变化?如何助力温州金改?本报邀请《条例》起草主笔之一、省政府金融办证期货处副处长陈小义予以解读。
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问:《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提出的?《条例》出台的意义何在?
陈小义说,《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针对温州民间融资设立的地方性法规,是在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资本投资难的“两难”问题等背景下提出的,为企业资金链、担保链断裂后产生的民间融资局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在陈小义看来,此次《条例》出台后,最大亮点在于“拓宽了几条渠道,发展了几个载体”,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机会,同时通过信息服务公司等专业机构的培育,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渠道。他认为,立法对于规范民间金融秩序而言,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一个新的开始、好的开端,在发展过程中仍需不断完善。
“作为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成果,《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重塑温州良性的民间借贷生态系统和民间融资市场秩序,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为有效化解融资难、投资难打开新的通道,为大量分散、小额的民间资金转化为实体经济发展急需的金融资本拓展新的渠道。”市金融办负责人也这样认为。
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
问:《条例》中明确提出要对大额民间借贷进行备案制,为什么只针对“大额”?采用备案制主要想达到怎样的目的?
陈小义说,以往民间借贷双方都比较随意,不签合同、没有备案,这种随意也造成了民间资金流动的无序,成为民间借贷风波爆发原因之一。在先前发生的民间风波中,企业担保链、资金链出现断裂问题最为普遍,核心就是企业在民间借了多少钱不清楚,造成的窟窿很大。
今后,有了《条例》,甲方如果向乙方借款3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甲方向乙方等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甲方作为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等材料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据了解,我市民间借贷备案服务机构设在瑞安金融创新产业园3楼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内,即日起大额借款人须到此备案。
“《条例》出台后,大额借贷备案就是义务,不登记的话将是违法行为。”陈小义说。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正向鼓励包括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反向约束主要有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备案制的实施也引起我市不少金融机构相关人士的关注。“备案制实施后,对于出资人来说,就知道这个钱能不能借给对方,知道对方已有多少借款,弥补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说维护了出资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 瑞安市盛泽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经理洪晓丽说出了自己的理解。
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问:温州民间借贷兴起的一大背景是小微企业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难。那么,《条例》在这方面有什么样的设计?
陈小义说,《条例》的正式实施,不仅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从“地下”走上“地上”的平台,更打开了庞大的民间资本对接各类项目的大门。《条例》不只在说“管”的问题,还为中小微企业开出很多融资渠道。
定向债券融资就是其中的一扇门。
《条例》规定,允许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但考虑到风险,企业开展定向债券融资是有一系列约束条件的:如具有支付融资本息能力、负债率不得高于70%等。
除了定向债券融资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定向集合资金募集为自己进行融资。定向集合资金是指批准设立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的募集和使用。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将分散的民间资金集聚起来,并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到实体和政府鼓励的建设项目中。
“这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工具,将大大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集聚社会小资本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社会发展。”市金融办副主任蔡余萍说,《条例》使企业融资权的获取路径更为便利化、地方化。
此外,《条例》还为民间非金融企业融资打开第三扇门,即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
“不论是民间借贷,还是定向集合资金募集,或者是企业定向债券融资,《条例》旨在将民间资金引向那些有一定竞争力、市场基础的中小微企业,真正为实体经济发展‘输血’。”陈小义说。
风险管控更多创新
问:《条例》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又是如何加强风险管理的?
陈小义说,在《条例》中,还创造性地为民间融资打造了三大运作载体,设立了三种民间融资专业服务主体,即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的民间资金管理公司、从事资金撮合和理财产品推介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从事民间融资见证和权益转让等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是首次提出的新生事物。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设置旨在解决民间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民间借贷风险进行判断、分析,同时提供专业的服务。“以往民间借贷中容易由于担保、资金链条的过长,导致利率增多、风险加大,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则可以去除中间环节,以降低民间融资利率。”
在加强风险管理方面,《条例》还明确了民间融资管理的主体,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管理权限,对民间的融资行为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管,以重建民间融资秩序。这就意味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有了执法权,对涉嫌违法民间融资行为进行查处。
陈小义指出,以往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约束,较为混乱,在碰到一个经济拐点后,出现了债务危机。现在希望通过民间融资正规机构的培育,把地下的、不规范的借贷行为逐步引导到这些正规机构中去,进而培育正规良性市场,压缩地下借贷市场,把民间资本引向正规渠道。“等这些规范的金融渠道培育到一定程度、一定数量,老百姓的信心也会相应提升,他们也会自然而然选择一些更具规范性、收益更好、安全性更高的渠道。”陈小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