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实行备案制,请符合减免条件的微型企业于2014年3月31日前到所辖地税分局申请办理2014年度减免备案登记,并按主管地税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3日
关于微型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