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治污能力差企业 助力“五水共治”行动
我市四月起按新标征收排污费
本报讯(记者 陈瑞建 通讯员 黄心铁)昨日上午,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省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费用将翻倍。“我市从4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征收排污费。”市环保局一负责人表示,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将使企业排污成本大幅上涨,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水、气环境的改善,淘汰治污能力差的企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对我市“五水共治”专项行动也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作调整。
据了解,水、大气、重金属因子的每污染当量对应的千克数各不相同,且征收主要污染物。以污水排污费为例,对企业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且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以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水污染物中,苯并芘(常见的高活性间接致癌物)有0.3毫克就达到了一个征收当量。污水中最常见的氨氮、总磷每污染当量分别为0.8千克和0.25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