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过户需符合什么条件
编号11876:我父亲是非农户口,1995年从莘塍中村村民手中买了房子,有房产证,当时可以办理转移土地使用证,但是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及时过户土地使用证。但是买房的协议书上,有规定卖方必须转移土地使用证,并且有村委会盖章。现在想要过户土地使用证,应该如何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回复:集体土地过户,根据瑞政发(2008)193号文件要求,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五项条件如下:1.转让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受让方于2004年10月2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本村不受限制);3.本市范围内农业户口;4.当地村委会同意受让人使用土地;5.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证明其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浙江省规定标准(125㎡)。
您的父亲属于非农户口,不可以过户,若您的母亲属于农业户口也符合其它条件的是可以过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