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正式实施了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广大市民朋友非常关注,特别是企业家和企业职工尤为关心。为此,本报记者专门就《规定》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公积金业务负责人。
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积极作用?
公积金: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因为以前缺乏执法具体细则,很多单位拒绝缴纳,导致浙江省各地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参差不齐、不尽人意。《规定》的出台为住房公积金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应该说,它是一记“重拳”,为职工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拒缴、拖缴、欠缴的单位敲响了“警钟”。
记者:那这个《规定》具体针对的对象是哪些?
公积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上述单位都是行政执法对象。
记者:也就是说上述对象都要为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目前据一些企业主反映:现在经济形势不佳,企业经营困难,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能会进一步加大企业负担。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看待?
公积金:这要从两方面看待:一方面,缴存住房公积金虽然加大了企业支出,但能为企业提供合理避税途径,还能帮助企业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另一方面,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义务,职工的权利,企业不能以经营状况不佳为由,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然,考虑到企业实际,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分步建制的办法,逐步到位,最终实现全员建制。
记者:既然《规定》已经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那到现在为止,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有哪些动作呢?
公积金: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行政执法方案,确定了执法日程,分步骤、分阶段实施。5月10日,首批向50强企业发放了《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函》,并采取电话追踪、面谈的形式跟进,企业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明确建缴计划并开始实施,我们将派执法人员到相关企业调查了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立案查处。
记者:具体行政执法中将有哪些措施?
公积金:具体操作中,我们先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函》,单位应当在30日内拟定建缴计划,并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核。单位逾期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其补缴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