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犯罪论惩处的邪教活动(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邪教活动之一的应以犯罪论处:
1.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6.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步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治疗,致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