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服务机制 开辟绿色通道
我市26项优惠政策营造“强磁场”
如何吸引更多的瑞商回归,参与家乡建设,实现内外瑞安人的互动共赢,是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一直在思考、努力在做的事情。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选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瑞安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厚厚的政策汇编,包含26个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几乎覆盖了各有关领域,这些都为瑞商回归、企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是我市优化投资环境和服务最好的体现。下面是对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摘要,以飨读者。
工业经济 每年推出1000亩以上工业用地
设立技改项目专项资金,对“一事一议”的项目补助金额最高达1000万元。
每年推出1000亩以上工业用地,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实缴税费400万元以上的零用地工业企业,其项目符合产业要求的,给予安排用地;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亩均税费20万元以上的零用地工业企业,其项目符合产业要求的,优先考虑安排用地。
企业在原厂区新建、改扩建厂房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新增建筑面积部分减半收取本市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配套费。
放宽对工业企业有关建筑指标的约束控制,对规划功能仍为工业的企业用地,其容积率最高可放宽至3.0(瑞委〔2012〕7号)。
在全市建设558万平方米生产研发用房,形成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园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器(简称小微园)。入驻小微园的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以通过分割出售或出租的形式,提供给小微企业使用。
小微园项目类似标准厂房形式的,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小微园规划验收、土地出让合同和开发合同等资料,予以办理分割房产证和土地证。产权登记先由住建部门予以办理房产证,再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建筑占地面积分割办理土地证。对小微园建设项目,予以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厂房所产生的交易税归属于地方部分,经经信和财政等部门核准,给予全额返还(瑞政办〔2013〕253号)。
凡已依法取得工业、仓储、交通等功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权人,可向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从事除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住宅项目以外的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其他服务设施及文化设施、教育科技、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简称“退二进三”)。申请实施退二进三的,除从事四星级以上高档宾馆经营活动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外,根据不同行业,其土地出让金差价按20%、30%、50%、70%的比例收取。
总部经济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房产税等政策优惠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购或者自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新引进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新增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省外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属于瑞安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前2年全免、后3年减半(瑞政办〔2012〕107号)。
除符合《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12〕107号)主体认定条件外,一些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瑞安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营销中心职能,将分布外地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的单位,也可依规定程序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照《瑞安市地方税务局亩均税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在所认定档次的基础上再提升一档,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政策优惠;除专项、专案、协查、举报案件、重点税源风险应对等检查外,原则上不进行税务检查及纳税评估。
农业产业 优先考虑农业招商引资企业用地需求
在瑞安经济开发区、湖岭镇规划一定比例的区块,建设现代农业加工园和湖岭农副产品加工基地作为农业企业用地专区,优先考虑农业招商引资企业用地需求。在我市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落地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建设使用农业先进设施装备等最高可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60%以内进行补助(瑞政发〔2013〕129号)。
服务业发展
重大项目最高补助60万元
市财政每年安排引导资金1000万元,对民营资本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教卫体和社区服务类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温州市级服务业的重大项目,最高予以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温州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管理企业,最高予以一次性补助80万元(瑞政办〔2013〕287号)。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科技服务、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方法和方式进行供地,土地出让价格按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服务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一定条件的,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前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对其新增房产和用地,给予前2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对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的市级财政所得部分可给予全额奖励。允许省、温州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瑞政发〔2013〕204号)。
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前3年新增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后2年减半;对在我市新组建的电商联盟、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款与基建款除外)30%、单项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建设电子商务楼宇)的,返还20%的土地款,用于电子商务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对购买第三方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楼宇(集聚区)的,给予交易环节中地方所得税收全额减免优惠(瑞委发〔2013〕95号)。
优化环境
引进高层次人才最高奖励200万元
实施“515玉海聚才计划”,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在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对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和专利在瑞安创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地方留成税收收入部分前3年全额返回、后2年减半。对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在瑞创业且其项目经评定具有国际先进技术、产业化程度较高,并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启动资金和项目补助资金。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人员,在我市工作满5年且工作实绩突出的,奖励中心城区120平方米左右住房1套(瑞委发〔2013〕94号、瑞教义〔2013〕255号、瑞教义〔2014〕39号)。
对在我市投资兴建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各级重点项目,由项目申请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市监察局、市审管办负责项目审批、验收情况的监督、协调工作;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速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对企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须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瑞委〔2012〕7号)。
(首席记者 潘勤勇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