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统发〔2014〕15号文件精神,温州市拟开展第四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瑞安市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
1.推荐评选范围
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
已获得全国、省、市级优秀建设者称号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评选。
2.推荐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瑞安市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3名。
二、评选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履行缴费义务;党、团和工会组织健全并发挥较好作用;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起表率作用。同时在以下某些方面表现突出:
1.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关爱员工、诚实守信以及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抗击自然灾害方面;
2.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注重发展实体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
3.创立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方面;
4.企业文化建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追求和实践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方面。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时间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推荐人选要经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
1.通过《瑞安日报》向社会公布推荐评选的名额、条件和程序,个人自愿参与,社会广泛推荐,由参评人所在企业党组织或企业所在地基层党组织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评选。
2.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评审后,取略多于下达的名额数提名预备人选,并组织对预备人选进行综合评价后,在《瑞安日报》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报瑞安市委审查同意后,形成书面意见会同候选人材料一起,上报温州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评选工作一般按照属地原则,跨地区经营的参评人,在企业总部所在地申报评选。
4.时间要求:各非公有制企业有推荐人选的,请于6月10日前,将推荐人选上报瑞安市工商联办公室(市政大院综合楼343室)。
四、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温州市委、温州市政府联合授予“温州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1.温州市第四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统战部牵头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共同参与,组成优秀建设者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
2.联系方式。未尽事宜,可联系瑞安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5812773,电子邮箱:RAGSL343@163.com;联系人:王亥。
瑞安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建设者评选活动领导小组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