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8版:百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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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30元的网购鞋子有瑕疵
石家庄买家千里投诉换新鞋

    价值30元的网购鞋子有瑕疵

    石家庄买家千里投诉换新鞋

    本报讯(通讯员 林化锭 记者 陈成成)网购了一双帆布鞋发现有瑕疵,买家要求调换,卖家拒绝承认。日前,石家庄的谭女士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仙降所的帮助下,调换了一双新鞋。

    6月中旬,家住河北石家庄的谭女士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双售价为30元的某品牌帆布鞋。收到货后,她发现鞋子有瑕疵,其中一只鞋的鞋舌是歪的,穿起来有点硌脚,于是她便要求卖家调换一双新的鞋子。但对方一口咬定自家出售的鞋子无质量问题,坚决不予以更换。

    “我多次在阿里旺旺上联系商家,但对方都不予回应。”谭女士想着钱不多也就算了,将就着穿吧。正准备丢弃鞋盒时,她看到了鞋盒上标注着制鞋企业名称,通过网络查询发现企业地址在“浙江瑞安市仙降街道胶鞋园区”。

    6月26日,她一状告到了市监局仙降所。向谭女士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执法人员联系了该厂家。该厂负责人立马同意给谭女士调换瑕疵帆布鞋,并解释是淘宝客服服务不当造成了这次误会,愿意向谭女士道歉。谭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市监部门提醒市民,根据3月15日实施的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网购产品都适用无理由退货,下列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谭女士所购买的鞋并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按照“消法”的规定,谭女士享有无理由退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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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买家千里投诉换新鞋
瑞安日报 百姓事 00008 石家庄买家千里投诉换新鞋 2014-7-2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