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4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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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钱”得有追偿机制作保障

    “救命钱”得有追偿机制作保障

    ■王国荣

    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的《瑞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瑞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医疗机构都是个利好消息(详见本报8月6日第2版报道——编者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通俗说就是“救命钱”。尤其对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中的受害方来说,是一件救急救难的事,体现政府人文情怀,起码经申请、审批后,事故受害者先期的医疗费用有了着落。因此,各地自然都把这一基金称为“救命钱”。这也是社会的进步,政府服务职能转变的其中一个标志。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额度每人最高限额为3万元。我们暂且不表额度的多与少,也暂且不议“11个工作日内到位”的流程与“应急”是不是有所“脱节”,想来办法、规程是死的,人是活的,医院也不可能见死不救,何况都有“绿色通道”在,也不用太“急”。此事纠结的倒不在于给不给救、费用怎样审核,而在于这垫付的“救命钱”最后追偿起来是不是很麻烦。

    所谓“垫付”,意思很明白,就是要还的,要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但是,如果到了“追”这个份上了,这事也许已经遇到了麻烦。碰到个老实的、有偿还能力的肇事人,可能不成问题。如果碰上个从撞人一开始就逃逸、毫无诚信的无赖或者没有偿还能力的肇事者,那怎么办?如果他两手一摊,“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怎么办?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不是吃素的。但现实很复杂,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有的逃逸了,你一时找不到他甚至根本抓不住他,还有的确确实实是砻糠里榨不出油来。那这些个烂账、死账是不是会摊在政府头上?久而久之,地方财政便成了“倒背钱筒”的主。我想,这个“蚀本生意”,地方政府是难以为继的,尤其财政本不富裕的地方政府,恐怕很难再“人文情怀”下去。到时,虽然办法和规程都在,但恐怕也只能徒有一“纸”空文而已;至多,制度仍然执行,但“审”与“批”恐怕会下不了那支笔。

    当然,但凡试行办法总有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但一个制度最好在顶层设计和施行前就把它配好套。因为以往常有肇事者为逃避赔偿责任,变卖车辆、玩人间蒸发的“悬案”发生。所以一旦逃单赖账的问题多发,救助基金恐陷“坐吃山空”之尴尬境地。到时如果账面窟窿大了,“试行”不下去,就有可能导致已经出台的制度半途抛锚,那势必影响公信力。

    为此,好事还得做好。在办法和规程之外还得配套个追偿机制,并且这个追偿机制要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权实现的法律保障,从而保障救助基金常态化良性运行。现在仅出台个不具法律效力的地方性办法和规程,以及无法律主体资格的一个部门组成机构,要想做好做久“救助”可能是比较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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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有话说 00004 “救命钱”得有追偿机制作保障
2014-8-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