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开出首张“虚假陈述”罚单
隐瞒收取高利事实,导致案件认定事实错误,当事人被罚款5万元
本报讯(通讯员 芮宣 记者 黄君君)诉讼过程中,民间借贷原告方恶意隐瞒收取高利事实,导致案件认定事实错误。日前,市法院对该民间借贷再审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虞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昨日,该案判决书生效。
这是市法院首次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制裁,主要是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罚。
2011年3月,汀田的陈某夫妇从上望人虞某处借款20万元,由李某作担保。虞某多次催讨无果而于2012年6月诉至市法院,要求陈某夫妇偿还借款并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虞某提供欠条、银行汇款凭证,被告均系公告送达,未作答辩。法院根据虞某陈述及其他证据,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判决陈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4月,原审被告李某知晓这一情况,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提起再审申请,主张涉案借款实际月利率为6%,欠条上约定“月利率2%”系虚假填写,同时,担保人李某已实际支付4个月计48000元的高额利息,并有银行回单予以佐证。8月27日,市法院再审确认该案借款实际月利率为6%的事实。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实际履行的月利率6%属于高利借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1.868%计算4个月利息仅为14944元,剩余33056元用于抵扣本金,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66944元,应依法予以纠正。同时,虞某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收取高利的事实,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导致原审案件认定事实错误被再审改判,依法作出了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