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产交易
契税的问题
编号14602:请问现在我市的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契税税率是多少?如果是从房开公司购买的一手房,交纳契税采用的税率,从哪个时间开始计算的?
市财政局回复: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对我局《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税收问题的请示》(瑞地税[2014]12号)批复的意见,从2014年4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房认定标准调整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房屋承受方契税基本税率为3%。《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按《关于明确契税若干政策与业务问题的通知》(瑞地税政[2011]14号)的规定:纳税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的,执行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时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签订日期为准。即合同签订在2014年4月1日以后的,按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在2014年4月1日之前的,按合同签订当日我市普通住房标准规定执行。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提供原始资料到税务部门咨询,联系电话:65827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