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法严惩!
市法院近两年来受理涉食品安全犯罪22件,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4人
本报讯(记者 黄君君 通讯员 芮宣)用工业松香给鸭子、生猪头脱毛,用双氧水漂白鸡爪、鹅掌、羊肚、猪耳朵、猪舌头等,使用多菌灵等农药化肥生产豆芽……这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记者从昨天上午市法院召开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3年5月22日审结首个使用工业松香涉食品安全犯罪案至今,该院共受理涉食品安全犯罪22件,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4人,最重为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25万元。
据市法院刑庭庭长何小云介绍,近两年来该院已审理的涉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或小私营业主犯罪案件,作业方式较低端、作业结构较松散、作业规模较小。
除使用工业松香、双氧水、农业化肥等,今年还出现了在内酯豆腐内添加药品四环素、过度使用亚硝酸盐致使他人发生食品中毒、私自宰杀“急宰猪”后将猪肉混入其他猪肉销售等行为。“网络广告、网站宣传、网店兜售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重要的销售平台。”何小云说,今年10月开庭审理的利用淘宝网销售掺有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药案就是典型的案例。
据了解,近年来,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体现了从严打击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缓免刑适用。去年至今,市法院对主犯均处以较重的刑罚以及罚金,其中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125万元;只对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6名从犯,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工作。
市法院昨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
徐某等生产、销售工业松香脱毛
的猪肉案
2010年3月起,被告人徐某、贾某在鲍田使用工业松香对生猪头脱毛后,再将猪头肉、猪耳朵、猪舌头、肥肉等销往场桥、鲍田等地菜市场内的熟食店,销售金额达6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杨某明知徐某所销售的猪头系用工业松香加工脱毛仍予以购买,并加工成熟食销售。2012年8月8日,在徐某、贾某的加工点内现场查获猪头、猪耳朵、松香及销售单等。经检验,被扣押的松香系工业松香,内含重金属铅,人长期食用使用松香加工脱毛的禽畜类肉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以销售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不等。
使用双氧水漂白羊肚
201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双氧水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在家中用双氧水浸泡羊肚并加工,运至塘下等地销售。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何某某明知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仍帮助用双氧水浸泡羊肚。
市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不得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使用多菌灵、多福锌生产豆芽
2013年1月,被告人康甲买下位于莘塍街道四坦村的豆芽加工点,伙同其子被告人康乙(未满18周岁)生产、销售豆芽。两被告人在明知多菌灵、多福锌等农药化肥不能用于豆芽种植的情况下,仍使用多菌灵、多福锌生产豆芽,并予以销售。
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康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康乙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盒装内酯豆腐内
添加药品四环素
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潘甲、潘乙、蔡某某等4人为防止盒装内酯豆腐变酸,视气温情况陆陆续续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药品四环素,并予以销售。被告人潘丙明知该事实情况,还帮助购买四环素且帮忙销售豆腐。
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潘乙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潘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潘丙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并禁止被告人潘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使用过量亚硝酸盐
致使食品中毒案
2013年6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马屿镇太平湖菜市场生产、销售熟食,添加亚硝酸盐生产糖醋肉条、煎泡肉条,并批发给马屿镇马岩菜市场的林某某。2014年2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叶甲、叶乙在林某某经营的熟食店购买了黄某某生产的煎泡肉条,食用后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恶心、呕吐、晕厥等症状,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系亚硝酸盐中毒。
市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