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
——市安监局深度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记者 陈丹丹 通讯员 贾思聪
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安全生产法》跟原法相比存在哪些重要的变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哪些新的要求?记者特此采访了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为大家深度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为什么要修改《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十多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故将《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
《安全生产法》
修改体现了何种思路?
一是强化依法治安的法律保障。以法律形式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为提升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
三是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安全监管部门的地位问题和责任分工问题。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问题。
与原法相比,
新《安全生产法》
最突出的变化是什么?
从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更加注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而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在这方面,新《安全生产法》作出的4项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7项职责;
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新安法在强化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方面有何体现?
首先,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比来看,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在目前我国所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中,这个数字是最高的。
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甚至包括“终身行业禁入”。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降级、撤职外,还要缴纳前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再次,针对现实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全生产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新《安全生产法》中有哪些调整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尤其关注?
新《安全生产法》中有两点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细化到了镇(街道)一级。自古以来,中国的行政法对机构职责的规定一般都到县级为止,很少对乡镇这一层次的机构做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但这次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突出了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
第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措施。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影响将是非常重大的。
今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着力从哪些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标志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又迈进一大步。今后,面对政府执法更加严格、违法成本更加高昂以及公众关注度日益增加等形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有效的措施,积极落实主体责任、谋求安全发展。
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推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二是对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扎实开展安全管理;
三是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建立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提高全员风险管控能力;
五是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管理队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是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新手段,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建立安保互动,减轻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
七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尽快适应新安法的新规定,保障生产正常运行。
链 接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6大安全生产重要概念
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主要负责人: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事故隐患: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处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处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处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规定
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