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拒不整改消防隐患
9月以来5房东
被处行政拘留
本报讯(记者 金邦寅 通讯员 黄海亮)“对拒不整改消防隐患的,依据相关条例,房东(二房东)可被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今年9月以来,全市已有5名房东(二房东)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昨日,市公安局消防工作专班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因出租房消防隐患整改不到位,11月25日,仙降街道镇前西街25-27号房东张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9月12日,塘下镇罗凤中路652号房东王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9月11日,仙降街道西河西路6-11号二房东周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9月5日,莘塍街道仙桥西路3-5号二房东伍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9月3日,安阳街道西垟村7幢6号房东缪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据市公安消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省公安厅2014年7月18日)第5条规定:居住出租房屋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用于出租,且租赁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或者集中设置出租床位出租的,该居住出租房屋可以视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规定的“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该房屋出租人(含转租人)可以视为第39条规定的“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