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昨开庭审理一起伪劣牛肉制品案
猪肉制“牛肉干”销售千万元
产供销链条上全是亲戚
■记者 黄君君 通讯员 芮宣
闻着是香喷喷的牛肉味,吃起来也是满满的牛肉香,可总觉得有那么点韧劲不足?你可能是吃到猪肉冒充的牛肉了。昨天,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被告单位广州市思味食品有限公司、瑞安市诚佳食品有限公司、瑞安市联鑫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甲、金某等6人就涉嫌用猪肉制品假冒牛肉制品售卖。
这场从上午10时许一直持续到晚上7时许的庭审,未作出当场判决。
6名被告人,都是一家人
黄 某
负责具体事务
张 丙
诚佳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 甲
思味公司法定代表人
占联鑫公司50%股份
张 乙
思味公司
在广州的销售
娄 某
负责进出厂原料与成品化验
金 某
联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姐姐
丈夫
堂弟
大舅子
妻子
涉案人员关系图
这场庭审,来了许多人,旁听席上近70个位子,早在庭审开始一小时前就坐满了,旁侧的过道里还有站着旁听的,而在辩护人席上,因为位置不够宽敞,10名律师(包括3名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只能坐成了两排。他们都是为了被告席上的6名被告人而来。
被告人张甲,33岁,湖岭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张甲接手广州市思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思味公司),2011年3月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乙,30岁,湖岭人,系张甲的堂弟,2007年到思味公司工作,后负责该公司在广东一带的散装制品销售以及维护包装车间机器等。
被告人金某,34岁,湖岭人,系张甲妻子的哥哥。2011年与张甲一起投资成立瑞安市联鑫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联鑫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后,金某负责材料采购、产品调试及销售等具体事务,其妻子亦是被告人之一的娄某则负责进出厂原料与成品化验、财务及日常监督管理等。
被告人张丙,37岁,湖岭人,系张甲的亲姐姐。2010年,张丙与同是被告人的丈夫黄某投资成立瑞安市诚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诚佳公司),张丙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财务、日常监督等工作,黄某则负责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调试及销售等具体工作。
据悉,联鑫和诚佳两家公司均以夫妻模式经营,在此案中均被列为被告人,而思味公司没有固定的职工代表,因此三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均为律师。
案发:牛肉干、牛肉粒检测出猪DNA
2013年8月28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思味公司的包装车间及仓库进行搜查,查获部分肉制品。8月30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其中的多款牛肉制品进行抽样取证。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检测,除在“亿思”牌香辣牛肉粒中检测出牛源性DNA成分外,其余产品中均只检测出猪源性DNA成分。
同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检查联鑫公司的厂房时,对规格为5斤装的百乐果牛肉粒进行抽样取证,并扣押600斤产品。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检测,在百乐果牛肉粒中检出牛、猪源性DNA成分,未检出羊源性DNA成分。
被控:假冒牛肉制品,销售金额惊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以来,张甲从联鑫公司、诚佳公司采购用猪肉制作的劣质牛肉制品,再包装成“亿思”品牌,通过思味公司充当牛肉制品进行销售。
其中,2011年10月以来,被告人黄某从福建等地采购生猪肉,通过其经营的诚佳公司加工成伪劣牛肉干,销售给思味公司,再由思味公司充当牛肉制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5648680元。
2012年4月以来,被告人金某从广州等地采购生猪肉,通过其经营的联鑫公司加工成伪劣牛肉干,2013年5月开始加工伪劣牛肉粒,销售给思味公司,再由思味公司充当牛肉制品进行销售,其中,伪劣牛肉干的销售金额累计7188480元。
期间,张乙系思味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广东一带的散装制品销售,其中2012年度销售伪劣牛肉制品金额累计1731658元。
另外,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28日间,张甲从海南、广东等地采购生猪肉,在思味公司的生产车间加工成伪劣牛肉制品,继而充当牛肉制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2504039元。
庭审现场:被告人纷纷翻供
众所周知,生牛肉和生猪肉的市场价格相差很大。“以2013年为例,生牛肉的批发价格也要将近每斤30元,而1000斤的牛肉只能制成550斤左右牛肉制品。”张甲说,进货的市场价提高,厂家的利润空间自然也被压榨,为了控制成本,一般牛肉制品里会添加大豆粉等增重。
“2013年7月份之后,因为当时牛肉价格高,牛肉干市场又供不应求,只好购进猪肉生产成牛肉制品销售,暂时过渡一下。”张甲承认自己曾将猪肉生产成牛肉制品,但距离案发仅仅才一个多月,并不是起诉书所说的从2011年开始。
“张甲,诚佳和联鑫供应给你的假冒牛肉,你是当牛肉还是猪肉卖的?”公诉人发问。“该是牛肉当牛肉卖,该猪肉当猪肉卖,猪肉制品跟牛肉制品的价格是完全不一样的……”“现在所说的已经推翻了之前在公安阶段的供述,知道吗?”公诉人继续问到。张甲闻言作势弯了一下腰,回答:“我只是实话实说。”
而张乙表示自己只负责思味公司在广东的销售,对产品并不了解,而维修生产机器也是下班后进行,并未看到产品包装过程,从外观来看,他更是无法分辨到底是牛肉制品还是猪肉制品。
之后,黄某、张丙、金某、娄某等被告人也纷纷在各自法庭供述期间翻供,黄某、金某辩称联鑫公司、诚佳公司生产、销售时,均在包装上注明了其类别,不存在猪肉假冒牛肉的情况;张丙、娄某则辩称在家带孩子,对公司具体事务不清楚。
售假金额超200万元的,可能面临15年有期徒刑
而在法庭上,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成了辩论的焦点。
“我认为的‘生产伪劣牛肉制品’仅仅是往猪肉制品里添加牛肉膏以提炼鲜味,而不是猪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销售。”张甲觉得,自己生产的就是猪肉,仅仅只是在猪肉制品里添加了牛肉膏调味。“涉案金额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在计算上存在错误。”另外几位辩护人均对涉案金额存在异议,认为计算方法不妥当。
公诉机关认为,在公安侦查笔录中,张甲、金某、黄某均供述,事先曾商议用猪肉制成牛肉制品出售,而从查获的书证、亿思包装、入仓单、送货单等,均能证明思味公司销售的都是牛肉制品。而员工证言也证实,虽然制作的原材料是猪肉,但制作出来的却是牛肉制品,且生产车间内弥漫的都是牛肉味道。
“我承认有过假冒的行为,但这只是极少数的行为,对此自己十分后悔。”张甲在最后陈述时说,自己父母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从事牛肉制品生意,如果法庭将其原先合法的经营推断为违法行为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件事已经给我的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恳请合议庭能够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由于我与丈夫不懂法,今天又共同站在被告席上,我家中还有两个孩子,小的还只有4岁,请求合议庭对我从轻处罚,能够让我回家照顾年幼的孩子、年长的老人。”娄某说。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根据法条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张乙的销售金额为170万元外,其他人销售金额均在200万元以上。张乙、娄某、张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张甲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