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11版:远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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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昨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18年前被判杀人遭枪决,9年前真凶落网
昨日,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左一)、尚爱云(左三)听到再审结果后与新华社记者汤计(左二)含泪相拥。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高级记者汤计先后为“呼格案”写了5篇情况反映。

    内蒙古高院昨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18年前被判杀人遭枪决,9年前真凶落网

    昨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并向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11月19日,该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议庭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爱云提出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申诉人要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辩护人辩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主要理由是:

    一是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案件回顾]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强奸杀人案,随后,年仅18周岁的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1996年6月10日,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2005年10月,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案件中就包括“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经过对呼格吉勒图案的申诉审查,认为本案符合重新审判条件,决定再审。

    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并被媒体报道为“内蒙古版聂树斌案”。

    [新华时评]

    疑案沉冤昭雪

    彰显公平正义

    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期间,法官询问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有何要求,老两口只期待公正公平审理。昨日,法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法官再问其父母有何要求,二老热泪纵横:终于给儿子讨回了公道。此情此景令人震撼,沉冤昭雪催人深思。

    “呼格吉勒图案”让一个青年蒙冤丧命,令其家人经历了18年的梦魇生活。此案再审后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既告慰死者,又让世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观这起案件不难看出,当初的几个重要时间点和转折点清晰地折射出当时的执法、司法状况,如今的再审结果则展现了当下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成为法治中国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志。公众期待,除了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更要剖析反思,彻底根除司法领域的沉疴顽疾。

    调查发现,经手此案件的公、检、法各环节不乏明显疑窦。倘若当时司法人员秉持职业操守,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道道程序性防线就不会失守,悲剧或会避免。遗憾的是,法律的神圣被人为消解,执法者的良知被世俗遮蔽,终究酿成了冤假错案。

    然而,从申诉、复查到再审,艰难历程中正义和良知从未远离。那些坚守职业操守的警察向外界吹出了第一声“口哨”;一些怀有悲悯之心的人持续不断地追问真相,力促此案再审;再审过程中,执法者主动纠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终于让正义回归。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执法者用好法律的利剑,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既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每一名执法者坚守职业良知,成为公众信赖的好警察、好检察官和好法官。

    (本版文字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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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远望角 00011 内蒙古高院昨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12-1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