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工程款错汇户头
收款人趁机扣下“租金”
法院判决抵销欠款后返还
本报讯(通讯员 芮宣 记者 黄君君)汇款时输错账号,汇出100万元,请求收款人返还,却只收回54万元,剩下的46万元能讨得回来吗?日前,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讨汇款案,并作出判决:抵消欠收款人公司的租金后,返还余额。
2014年10月11日,瑞安某建设公司(下称甲公司)向市法院塘下法庭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判决许某某返还错汇款项46万元。
“都是财务人员不小心汇错对象了。”原来,同年9月22日15时7分,甲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网银转账汇款时粗心大意,将许某某的银行账号错认为100万元工程款的收款账号,将款项汇了过去。汇款后,财务人员发现出错,随即与银行联系,要求止付。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甲公司,该100万元已经汇出,无法止付。
随后,甲公司与许某某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后要求许某某退还该100万元。许某某表示查询后予以答复。当天17时40分,甲公司收到许某某返还的54万元。那还有46万元呢?甲公司再度联系许某某。许某某表示,这是由于甲公司拖欠瑞安市某建筑设备公司(下称乙公司)的租金,因此予以扣留。无奈之下,甲公司提起诉讼。
据悉,乙公司的负责人周某某为许某某的母亲。甲公司曾承建飞云街道某村改造一期工程,案外人张三(化名)是承包人,2011年9月起张三陆续向乙公司租赁钢管、扣件等材料,2013年12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张三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载明:钢管租金等总计837510.35元,已付57万元,结欠267510.35元。
“根据协议约定,甲公司要按月结算并付清租金,但他们一直借故拖延仅支付部分租金,截至汇错款项当日,租金加上违约金,超过46万元。”庭审中许某某说,乙公司是家族经营的,虽然负责人是她的母亲周某某,但账目都是由他负责,款项也都是汇入他的账号,自己理应扣下租金及违约金。
甲公司则表示,承建飞云街道某村旧村改造工程项目是张三接手,挂靠在甲公司名下。张三以个人名义租赁乙公司设备,且甲、乙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结算的金额是267510.35元,现已支付10万元、18375元两笔款项,乙公司不能将46万元扣留。
案件审理最终,甲、乙公司确认将267510.35元作为钢管和扣件租金的最终结算款,甲公司同意再支付给乙公司149135.35元,并在剩余错汇款项中予以抵销。据此,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许某某返还甲公司310864.65元及相关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