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6版:温州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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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重拳打击“老赖”
八种情形将被判拒执罪

    温州中院重拳打击“老赖”

    八种情形将被判拒执罪

    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关于依法查处抗拒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八种情形被明确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定罪处罚。据悉,此次《纪要》的出台,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执行中有关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依法制裁和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

    近年来,温州法院不断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投入,但执行难的状况仍不容乐观,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它危害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此,温州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正式签署了《纪要》,对相关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纪要》共二十条,其中对应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的八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对被执行人房产超标、支取存款超标、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有关规定、拒不腾空房屋或阻挠司法拍卖工作、拒不提供直接反映财务状况的材料、隐藏或伪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有能力又拒不履行等八种情形,均应定罪处罚。

    据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潘光林介绍,《纪要》将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至执行立案前实施的故意隐匿财产等犯罪行为列为打击对象,这是《纪要》的一大亮点。潘光林说,“现在《纪要》明确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即负有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有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拒执罪定罪处罚。

    发布会上,温州中院还公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记者发现,在这些案例中,有具备执行能力却不履行的,有隐瞒安置房指标的,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甚至还有指使他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拒执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其中,量刑最重的是缪某妨害作证罪案。2013年1月15日,瑞安法院依法判令缪某及其妻子杨某(另案处理)偿还戴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缪某、杨某为使戴某少得执行款,伪造3份欠条,并指使朱某(另案处理)等3人向法院起诉,法院遂判令缪某、杨某偿还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朱某等3人利用伪造欠款部分多分得执行款共计9万余元。法院认为,缪某指使他人作伪证,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拒执罪的八种情形

    1.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城镇有一套面积超过80平方米住房或虽不足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50%以上住房;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在农村有两间以上房屋,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在执行期间的6个月内,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支取存款累计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超过执行标的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本人或与他人合谋,通过虚假赠与、虚假债务、虚假租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逃避、妨碍执行的;

    4.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累计金额达3万元以上,或曾因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处罚后,再次进行高消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具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

    5.执行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迁出(腾空)房屋等义务,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查封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阻挠评估、审计等司法拍卖工作;在房产被司法拍卖后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前,自行或指使他人入住该房产对抗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提供单位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清单等直接反映财务状况的材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执行义务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执行义务人因其他妨害执行行为或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被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

    延伸阅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11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判令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毛建文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将自己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林德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基本案情:2008年10月8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判令林德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黄定存借款1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在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间,因未能查明林德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林德州下落不明,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2年2月16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依黄定存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并派执行人员赶至林德州住所执行,但林德州情绪激动,辱骂执行人员,并在夺走执行人员出示的工作证、殴打执行人员后脱逃。另查明,2009年1月4日至2012年2月2日间,林德州从其银行账户上支取现金累计达70多万元。

    2013年3月18日,林德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黄定存达成还款和解协议。

    (综合温州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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