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精神,积极落实最高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工作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院将于近期向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命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102名。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愿意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
2. 年满23周岁(一般掌握在60周岁以下);
3.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 身体健康;
5. 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如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可以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五、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1. 有关单位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推荐人选或公民本人提出申请。
2. 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进行审查。
3. 瑞安市人民法院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送瑞安市司法局征求意见。
4. 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5. 瑞安市人民法院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瑞安市司法局,并逐级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六、人民陪审员的推荐(申请)期限:2015年3月20日前。
七、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提出申请的公民需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政治处提供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寸照片1张(单寸照片电子版本发2641097985@qq.com,写上姓名),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份。(联系人:市法院政治处1612办公室 电话:65813719,表格请在瑞安法院网下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5年3月2日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