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被保全的生猪
猪场老板获刑一年六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芮宣 记者 黄君君)昨天下午,市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33岁,贵州籍农民,2013年10月开始,因在湖岭镇金川某村从事养殖生猪业需要,陆续向苏某购买生猪饲料,至2014年5月22日,张某拖欠苏某饲料款130668元。
2014年8月8日,苏某向陶山法庭起诉,要求张某归还欠款并申请诉前保全。8月9日,陶山法庭对张某养猪场内的80头生猪进行财产保全。8月18日5时许,张某在明知法院裁定生猪被原地扣押的情况下,指示他人将养猪场内的100余头生猪(包括被保全的80头生猪)转移并出售给他人。
2014年9月3日,陶山法庭一审判决张某偿还苏某货款130668元。9月5日,张某在贵州老家被抓捕归案。不过,张某一直未支付货款。市法院认为,张某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