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怎可上柜销售?
一超市卖了10元货品
却赔了500元
本报讯(通讯员 陈立夫 记者 陈成成)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买回食品后,才发现已经过了保质期。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两起举报,均是因买到过期食品引起的。根据新消法规定,两位消费者都获得了“最低赔付500元”的赔偿。
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莘塍所接到群众来访举报,称莘塍某一大型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举报人还出示了购物小票和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检查发现,在超市货架上存放着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6日的香肠,保质期为75天,已经超过保质期10多天,数量有2包。执法人员要求超市提供该生产日期的香肠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发现该批次的香肠一共购进10包,销售4包。据该超市负责人介绍,这种保质期比较短的香肠,一般购进数量就很少,如果出现临近保质期的情况,基本上都会要求供应商予以退货,而这2包是忘记去退货了。
该超市负责人承认是超市的过错并同意赔偿。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举报人所购的过期食品予以“退一赔十”。该香肠购买的价格为10.40元,即退还举报人10.40元,另赔偿104元,共计114.4元。但举报人认为应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最低赔付500元”的规定进行赔偿。最后,经调解该超市负责人同意赔付500元。
目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莘塍所已扣押过期食品并于当日申请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无独有偶。不久前,消费者李先生在某连锁蛋糕店内买到过期面包后,随即拨打“12315”投诉举报。在经过双方协商后,该蛋糕店的负责人表示愿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最低赔付500元”的规定进行赔偿。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彩省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是国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所以两部法律均能适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商家,应严格规范进货渠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的检查,确保消费者买到合格的商品。对存在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