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4版: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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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电鱼身亡

    同行被判缓刑

    本报讯(通讯员 芮宣 记者 黄君君)三人相约电鱼,其中一人却再也没有回来,另外两人被控犯罪。昨天,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艾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湖南省永州市的男子贾某(37岁)、黄某(36岁)、艾某(52岁),同在我市务工,经常相约去电鱼。去年10月25日下午,三人带着两套电鱼工具,兴冲冲地来到陶山镇碧山社区的一条小河里电鱼。按照惯例,如果两人在电鱼,一人就可以休息。于是,黄某、艾某分别来到小河两侧,而贾某则在岸上等着。过了一会儿,贾某看到被电晕的鱼比较多,便不顾劝阻,下水徒手捞鱼。

    当时,贾某没有穿防水防电的装备,而缠绕电线的竹棍还通着电放在河里,由于第一回下水并没有出现意外,过了一会,贾某再次下水捞鱼,这回,黄某、艾某就没有继续劝阻贾某。

    不料,在贾某下水后不久,黄某突然听到身后传来“啪”的一声,回头一看,贾某倒在水中,侧着身子,头浮在水面上。吓坏了的黄某赶紧关了电源,招呼艾某一起将贾某扶上岸,一边紧急救治,一边打120急救电话。但遗憾的是,贾某再也没有醒过来。

    医院在抢救无效后,宣布贾某当日死亡。经鉴定,贾某系水中触电后溺水死亡。

    据悉,黄某、艾某两人家庭困难,但在事情发生后,其家人仍积极与贾某的家属进行协商,赔偿了32万元并取得了贾某家属的谅解。

    市法院认为,黄某、艾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黄某、艾某案发后能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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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电鱼身亡
同行被判缓刑
瑞安日报 在现场 00004 无标题 2015-4-1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