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被冒领,谁应担责?
市民陈女士问:我到一家餐厅吃饭,走的时候将携带的一个黑色皮包遗忘在椅子上。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回到餐厅,餐厅前台说包已经被别人认领走了。我包里有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我要求餐厅赔偿我的损失。餐厅表示,是我自己遗落了东西,他们是无偿保管的,有人认领时,他们也只是简单核实一下包的颜色、外观相符,不方便具体核实包内物品,他们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愿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的损失由谁负责?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答:餐馆、顾客都有过错,双方依法均应担责。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到餐厅吃饭,皮包遗落在餐厅,餐厅服务员拾得后应妥善保管。在他人冒领时,餐厅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对冒领人的身份、皮包里的物品进行核实,其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你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你自己遗落物品,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餐厅应当赔偿你一定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记者 林长凯 整理)
律师说法
R
ui 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