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货款后还能行使撤销权吗?
市民姚先生问:我公司与某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B型号轿车的合同。由于我公司的业务员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我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请问,我公司的业务员所签订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我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答:你公司业务员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54条也有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根据你所说的,你公司的业务员对购买标的产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但是,你公司在支付货款后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你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因而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记者 林长凯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