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3版:聚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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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补贴增加、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丧葬补助对象扩大至所有参保人员……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新政下月起实施

    缴费补贴增加、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丧葬补助对象扩大至所有参保人员……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新政下月起实施

    ■记者 黄君君

    《礼记·礼运》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老有所养,是自古以来社会所追求的一大理想。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自6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除了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外,还在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丧葬费补助、不同社会保障制度间的转移衔接等方面均有所变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全市27.9万人参保,14.4万人领取养老金

    我市曾先后被列为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和国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单位。2010年1月,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出台实施了《关于印发瑞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那时起,城乡居民在年老后便多了一份生活保障。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市参保总人数达到27.9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14.4万人,占参保总数的51.6%。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保持原有政策制度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我省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转移衔接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我省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我市制定出台了《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于下月起实施。

    参保缴费补贴部分增加,可多缴多补

    据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今后,拥有瑞安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城乡居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多缴多得。”该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财政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办法》规定, 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分别从每人每年40元、50元、60元、80元提高为80元、85元、90元和95元,100元、300元、2000元、25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保持不变,依然为每人每年30元、35元、100元、120元。

    “自己交一部分,政府再补贴一部分,多缴多补,最后所有的钱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中。”该工作人员说,对于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一级、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另外,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待遇领取条件细化,

    新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

    根据《办法》,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退休、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含)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据了解,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110元调整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同时,《办法》规定,2014年7月1日以后新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2014年7月前参保的人员可以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2014年7月后参保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补足至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凡是年满8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高龄老人,财政每月再给予30元高龄补贴。”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说。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不再剔除财政补贴部分

    据了解,今后,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按照此次政策调整,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财政补贴部分。”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参保人员死亡后,原来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时,需要扣除政府补贴。《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或者遗赠,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按照参保人员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其他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丧葬补助费发放对象

    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说,根据《办法》规定,丧葬补助费发放对象从原来的待遇享受人员扩大至所有参保人员,即原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只有待遇享受人员才能享受,现在参保缴费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也可以同样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时我市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制度衔接有新规定

    《办法》还明确了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衔接问题。

    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表示,《办法》明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另外,《办法》明确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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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聚焦点 00003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新政下月起实施
2015-5-2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