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瑞政办[2015]5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5月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修改的《暂行办法》明确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补助与实际投资额、劳动生产率相挂钩,补助率最高可达到22%,鼓励企业实施更多的好项目、大项目;降低补助门槛,“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补助条件由实际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降至300万元,以去年兑现技改项目投资额情况测算,补助面将从20%左右增加到60%左右,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为了使操作更加严谨,本次修改取消了原政策“对不属于项目实施内容和超过计划投资额的实际投资,在计划投资额的15%以内予以确认”的规定。
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积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机器换人”步伐,加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18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
(二)鼓励创新原则。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市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竞争性支持原则。专项资金支持引入竞争机制,重点支持工业重大项目、重点技改项目,坚持“机器换人” 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资金扶持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结合,实行“高投资高补助、早竣工早兑现”。
第三条 对象范围
(一)扶持对象: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工业企业、提供工业性服务的检测检验单位以及交通企业。
(二)扶持范围:由经信部门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重大工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设立的企业从事设备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新设立企业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50%以上)与原有企业相同的,该新设企业投资项目视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由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企业必须在本市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投资统计制度。
(三)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审核通过或确认。
(四)项目取得合法凭证的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五)被市政府列为“机器换人”重点改造行业的,企业申报技改补助项目投资标准另行规定。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实行按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含)-5亿元的技术改造或新建重大工业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或新建重大工业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1000万元。具体由市政府牵头组织评定。
2.对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亿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 2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7%的补助。
4.对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 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
5.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 5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
6.交通企业车辆更新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
7.对上述1-5项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属于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项目,②属于获得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③属于国家《产业结构结构调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④属于引进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经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科技部门联合评审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给予补助;其中,对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带动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评审,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8.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项目,经企业申请,由市政府牵头组织评定,在上述补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9.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技术改造补助的项目,可重复享受本市上述标准补助;对获得本市节能降耗等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竣工后,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指项目竣工后连续12个月企业人均产值或增加值与项目实施前连续12个月企业人均产值或增加值的比值)达到规定要求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对实际设备投资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①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10%(含)-20%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给予补助;②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20%(含)以上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2.对实际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①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10%(含)-20%之间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给予补助;②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20%(含)以上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3.对项目产品属于自动化控制设备、高端装备制造(符合国家、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导向目录)的“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①设备实际投资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给予补助;②设备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4.“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中的进口设备实际投资部分再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5.单个“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增加部分的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补助内容
(一)项目实施内容须为经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确认的内容。如项目实施内容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变动部分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
(二)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确认:
1.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实施的设备购置费、环保设施费、技术受让费、专利购买费和软件费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金额与该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确认口径相同。
2.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
3.轿车、办公用品用具等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
4.项目建设期从项目确认之月前3个月开始予以计算。
(三)对于计划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申请预补助,竣工时予以一次性结算。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承担企业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确认批文、各类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项目竣工审核清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等。符合“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补助条件的,需提供《瑞安市“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值均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业务科室联合对审计结果进行初核确认后,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领导审核批准,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联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计划。项目承担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市经信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二)企业应按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告知书》的要求,妥善管理项目的资产。在竣工之日起2年内确需转让、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产,应书面报告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并将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后,除追缴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三)任何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往年我市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1〕117号)同时废止。
《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解答
一、本次修改的宗旨是什么?
答:重点是支持工业重大项目,坚持“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资金扶持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结合,降低补助条件,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引导企业加大“机器换人”技改投资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二、本次修改的使用原则有何新的变化?
答:新增了“竞争性支持原则”,引入竞争性兑现机制,实行“高投资高补助、早竣工早兑现”。
三、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市经信部门(各镇街)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由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2)企业必须在本市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投资统计制度。
(3)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审核通过或确认。
(4)项目取得合法凭证的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5)被市政府列为“机器换人”重点改造行业的,企业申报技改补助项目投资标准另行规定。
四、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是指什么?
答: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实施的设备购置费、环保设施费、技术受让费、专利购买费和软件费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
五、对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认定有何规定?
答:项目实际投资额和项目内容有变化的,要办理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变动部分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轿车、办公用品用具等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项目建设期从项目确认之月前3个月开始予以计算。取消了原政策“对不属于项目实施内容和超过计划投资额的实际投资,在计划投资额的15%以内予以确认”的规定。
六、本次修改对补助标准有何调整?
答:明确了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补助分为两部分:一是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5%-8%的技改补助,重大项目最高可达17%;二是“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竣工一年后,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指项目竣工后连续12个月企业人均产值或增加值与项目实施前连续12个月企业人均产值或增加值的比值)提高10%以上的再给予2%-5%的补助。工业技改项目(机器换人)补助率最高可达到22%;交通项目补助率由原来的2%提高到5%。
七、 “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补助条件有何修改?
答:对“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000-3000万元及3000万元以上两档修改为300-1000万元及1000万元以上两档,补助面由原来的20%左右增加到60%左右。
八、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兑现流程是怎样的?
答:(1)项目承担企业向市经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2)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值由市经信局、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3)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业务科室联合对审计结果进行初核确认后,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领导审核批准,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在媒体上公示;(4)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经信局联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计划;(5)项目承担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市经信局办理拨款手续项。
九、《暂行办法》对专项补助资金的后续管理有何规定?
答:(1)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2)企业应按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告知书》的要求,妥善管理项目的资产。在竣工之日起2年内确需转让、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产,应书面报告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并将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后,除追缴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3)任何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技改项目相关表格详见瑞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http://jxj.rui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