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1、2010年4月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发票原材料金额194871.8元,增值税税额33128.2元,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并2010年11月已自行冲减虚开的原材料。于2012年8月自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56.41元、教育费附加993.85元、地方教育附加662.56元,以上合计3312.82元应予以调减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2、2010年9月通过张凯钧购入原材料,同时取得销货单位为湖南金运福贸易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发票代码:4300102140,发票号码:00214744、00214745、00217746,发票金额合计293760.69元,增值税税额合计49939.31元,进项税额已自行转出。领用原材料成本于2010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281408.6元,于2011年1至8月份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2192.75元,应调增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于2014年4月自查补报4000元销售收入额,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元、教育费附加20.4元、地方教育附加13.6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4元、企业所得税1000元,其中补缴地方税费72元应予以调减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第1至3项合计应调增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285408.6元,调减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3384.82元。201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7793.37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349817.1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7454.2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7948.3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9505.95元。
以上第2项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192.75元。2011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9757.73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51950.48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987.6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9939.4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48.19元。
以上涉及税款72554.14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72554.14的罚款计36277.0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5年6月2日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瑞地税稽送达公告〔2015〕1号
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瑞地税稽罚告〔2015〕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瑞地税稽罚告〔2015〕4号)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5年6月29日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瑞地税稽罚告〔201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