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在行动
10个“应当”、7个“不得”、8个“可以”
新《环保法》中的
企业义务和权利
4月27日晚,市环保局对市华宝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均在运行,但在型号为HBCOD-1型在线化学需氧量分析仪内,三口玻璃器内的取样管被拔出,插入到矿泉水瓶内,涉嫌在线监测数据造假。
检查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排放口废水进行取样,经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化学需氧量为718毫克/升、苯胺为4.18毫克/升。检测报告结果表明,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苯胺均超标。
经查,该矿泉水瓶内装的是经过自来水稀释后的排放口废水,操作工将在线化学需氧量分析仪的取样管插入矿泉水瓶内,以确保在线监测系统COD浓度数据稳定达标上传,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
市环保局当天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4月28日,案件被移送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于当天依法对当事人蔡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
4月29日,该公司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
6月16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处以40.7万元罚款。
据了解,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实施6个月,这期间,我市有好几位企业负责人因为违法排污被处罚,还有一些企业由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而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有些企业负责人说,过去对《环保法》确实不是很了解,不大清楚必须履行什么法定义务,也不知道自己拥有多少权利。
如果说,修订前的《环保法》相对比较软,遇事时企业临时翻翻也来得及,那么,现在不行了。
新《环保法》强化了企业的环境责任,也规范了企业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责任义务,将受到相应处罚,而且处罚比修订前的《环保法》要严厉得多,特别是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等,都是新增条款。企业守法经营,当然包括严格遵守新《环保法》。不懂法,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同时,企业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办事,也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新《环保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呢?环保执法人员梳理认为,可以概括为10个“应当”、7个“不得”。
10个“应当”:
1.应当清洁生产
2.应当防止污染和危害
3.应当接受现场检查
4.应当执行“三同时”制度
5.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6.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7.应当缴纳排污费
8.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
9.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
10.应当公开排污信息
7个“不得”:
1.不得未批先建
2.不得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
3.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4.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施入农田
5.不得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6.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7.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根据法理,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只要被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肯定会享受一定的权利。前面总结了排污者有10项“应当”和7项“不得”,这些“应当”和“不得”规定的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即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排污者按要求履行了义务,相应地就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
那么企业应该享有那些权利呢?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明确了企业可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概括为8个“可以”。
8个“可以”:
1.可以享受财政支持
2.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可以享受价格支持
4.可以享受政府采购的优先选择
5.可以陈述、申辩
6.可以申请听证
7.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8.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记者 李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