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中心主任孙志锋、
医疗保险中心副主任王万松
接听局长在线
社保转移对
养老金没有影响
本报讯(记者 欧苗苗/文 王鹏洲/ 图)日前,市社保中心主任孙志锋、医疗保险中心副主任王万松接听局长在线,市民就参保人员的新增、中断、再参保、转移、险种变动、退休、被征地转保以及我市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及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民张先生咨询:我是瑞安户籍,想把瑞安已停保的社保转到宁波,今后有可能还会从宁波转回瑞安。请问社保转移对将来退休后养老金、医保有影响吗?省内转移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账户,这如何理解?对退休后有影响吗?养老金是不是会降低?
孙志锋答复:没有影响。因养老金计发是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行全省统一办法,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计算养老金的标准按省平均工资计算,在省内何地退休不影响养老金待遇,但个人缴费额多少影响到待遇。
我们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包括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目前我省在逐步实行全省统筹制度,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28条解释,“参保人员在本省不同参保地之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市民林女士咨询:未到退休年龄死亡的,社保可以继承吗?如何理解?
孙志锋答复:问题中提出的未到退休年龄死亡,我们暂且理解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生前缴纳社保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领取;同时,根据浙人社发【2013】24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具体金额为:丧葬补助金统一标准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市民木女士咨询:得了肺癌在市人民医院看门诊的话,农保是否可以直接报销,直接刷卡结算?有人说要先到市人力和社保局登记,在哪里办理?
王万松答复:先要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特殊病种登记后,可以在市人民医院与肺癌相关的门诊治疗,直接刷卡结算。
市民谢女士咨询:养老保险交了20年,医疗保险也交了20年,现在还没到退休时间。现在想停交养老保险,这样对医疗门诊和住院有影响吗?
王万松答复:目前我市政策是养老和医疗捆绑缴费,停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会同时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