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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造宜居宜创业的幸福瑞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2〕218号)以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瑞政办〔2015〕69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1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依法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生物柴油、电等清洁能源。

    二、我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的目标任务包括:2015年底前完成1蒸吨/小时(含)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6蒸吨/小时以下在用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

    三、鼓励企业自行拆除或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拆除到位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每台补助5000元。拆除后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经验收合格的,按替代前锅(窑)炉容量予以补贴,2015年改造的为8万元/蒸吨,2016年改造的为6万元/蒸吨,2017年改造的为4万元/蒸吨(包括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贴)。改造后采用生物质燃料替代的不享受补贴政策。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锅(窑)炉不列入补贴范围;非法使用的、逾期不淘汰改造的,不享受任何补贴政策。

    四、各镇街、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淘汰改造工作。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

    瑞政告〔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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