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11版:远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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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文“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
干部为官不为民怨大必须要“下”

    中办发文“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

    干部为官不为民怨大必须要“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同时明确提出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大情形,其中品行不端、为官不为、群众意见较大的干部以及“裸官”等都在调整范围内。

    习近平提出

    建“能上能下”机制

    中组部负责人解读《规定》时表示,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虽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相关法规制度还是一块短板。出台这个《规定》,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的一个突破。

    去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下功夫把干部的问责、惩处制度抓好,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

    “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规定》第二条明确提出:“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明确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有利于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

    同时强调,“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

    “不适宜任现职”

    四方式调整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明确了调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5个步骤;明确了调整方式,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要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

    另外,《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规定》摘要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干部问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下”的渠道

    到龄免职(退休)

    任期届满离任

    问责处理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健康原因调整

    违纪违法免职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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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为官不为民怨大必须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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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远望角 00011 干部为官不为民怨大必须要“下” 2015-7-3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