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规,试行“电梯交强险”
■王国荣
最近,各地电梯事故频发。就近几年来的电梯事故来看,事后关于赔偿的问题难以厘清。于是有人开始考虑购买电梯责任险,但“钱由谁来出”成为一个不小的问题。据本报8月6日11版报道,我市一些保险公司早已推出“电梯责任险”,但购买者寥寥无几。
毫无疑问,人人都希望平安顺意,希望各类事故越少越好。然而,现实往往不能尽如人意,美好愿望有时候会变得“一厢情愿”。看上去好好的电梯,它说翻脸就翻脸,而且像得了“传染病”一样,一个地方发生了,其他地方也接连发生。
这“连锁反应”的电梯事故,其病因,不外乎,要么年久失修,带病运行,要么维护检修不到位,草草了事,以致事故成为偶然中的必然。等这些“病梯”出大事了,才引起广泛重视,在追问事故责任的同时,也对受害人如何得到赔偿以及由此引出的电梯责任险问题有了关注。
“电梯险”市场反响平平,电梯“投保”寥寥无几,固然有其非强制性、保费有点高等原因,但关键还是风险意识、投保意识、推保方式的问题。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还是“钱”的问题,即这个险种的钱由谁来出。
首先,作为频繁使用电梯的高层住户,他们当然知道给电梯上保险是件好事,一旦出事理赔能有保障、有着落,但作为业主他们不应该是保险的买主,因为他们已经交纳了物业费,而且购房款中也已经包含了一笔公共维修基金,将专门用于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必要时可以申请使用。然而现在物业公司,收钱时是一张笑脸,若要他支钱维修时却是另一张脸。更有甚者,侥幸地认为电梯的伤亡事故是小概率,能拖则拖,风险意识淡薄。
按照质监部门的说法,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的所有者购买保险,如果与维保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就由维保单位购买。现在的问题是,责任主体不明确,相关法规比较滞后。既然温州已经决定推行电梯行业成为第一批产品责任保险试点,这“特种设备(电梯)第三者责任险”就应该比照机动车交强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这电梯是高层住宅的交通工具,也有关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公共安全,理应完善法规,明晰责任主体,做好做强“电梯交强险”这块工作。
当然,等到要赔付“电梯险”,就意味着已经出事在“善后”了,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现实却很无情,类似事故总是不可避免,一次次地逼迫人看“不愿看到”的事,因此出台“电梯险”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至少可以给受害者及其亲属一点人文关怀与安慰。当然,这“电梯险”万万不是一保了之,更保险的是防患于未然,尤其是那些使用多年、已经处于“亚健康”的病梯,一定要做好日常的检修维保工作,不再让它们“暴病”,不再让人看“不愿看到”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