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 文书文号 | 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瑞安市绿风广告文化有限公司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瑞国税稽罚告〔2015〕9号 | 你公司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开具阴阳票的手段,少申报2012年12月广告业务销售收入18689.32元,少申报2013年度广告业务销售收入611533.98元。共计少缴增值税18906.7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34.47元,构成偷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对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18906.70元的80%罚款计金额15125.36元;对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934.47元的50%罚款计金额467.24元。共计罚款15592.60元。 |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5年8月10日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