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12版:聚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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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文书文号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瑞安市绿风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瑞国税稽罚告〔2015〕9号

你公司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开具阴阳票的手段,少申报2012年12月广告业务销售收入18689.32元,少申报2013年度广告业务销售收入611533.98元。共计少缴增值税18906.7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34.47元,构成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18906.70元的80%罚款计金额15125.36元;对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934.47元的50%罚款计金额467.24元。共计罚款15592.6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5年8月10日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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