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开始
个人缴费期限为10月15日至12月25日,个人自筹230元
本报讯(记者 陈希林)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自筹与去年一样,为230元/人·年,个人缴费期限为10月15日至12月25日。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我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悉,2015年1至9月份,我市共有79.42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收入达5.58亿元,其中:个人筹资达1.72亿元,财政出资达3.86亿元。截至9月底,报销总人数达143.92万人次,报销总金额达3.79亿元,其中:住院5.63万人次,报销金额2.97亿元;特殊病门诊6.12万人次,报销金额2989.47万元;普通门诊132.17万人次,报销金额5216.68万元。
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率要继续稳定在95%以上,全市人均最低筹资水平应达到省定最低标准以上;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达到50%。2016年我市各镇街参保任务数达84万余人。
据了解,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750元,其中:个人自筹与去年一样230元/人·年,财政补助520元/人·年,比去年增加20元;欠发达地区个人自筹210元/人·年,财政补助540元/人·年。个人缴费期限为10月15日至12月25日,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瑞安籍华侨、与我市城乡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户口尚未迁入我市的人员参照我市城乡居民缴费标准执行。
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标准维持2015年水平不变。明确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限额,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600元;年度最高限额为20万元。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重大疾病增加儿童笨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两种疾病,市内、外住院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0至18岁住院待遇同普通成人住院待遇;取消“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增补的非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比其它药品提高5个百分点,中医中草药报销增加20%”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