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受欢迎”、“最大”、“最佳”不能乱用
2家摄影机构微信发布广告不注意“用词”被查
本报讯(通讯员 郑蓓蕾 记者 陈成成)“全市最大”、“最受欢迎”、“全网销量第一”……在发布广告时,使用这些词语一定要谨慎。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两起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塘下分局发现辖区内有两家摄影店分别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广告信息,一个宣称“荣获欧盟十佳摄影机构称号,连续14年获得最受欢迎摄影工作室”,另一个则对外宣称“是瑞安市最大的儿童摄影工作室”。
经调查,执法人员确定上述广告内容虚假,两家摄影店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10条第4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认证合格或者审查批准,谎称商品或服务认证合格、获得荣誉称号等内容”和《广告法》第9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此,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予以行政处罚。
据了解,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于今年9月起正式实施,其中对广告用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互联网广告等内容都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处罚力度也大大提高。
“新《广告法》大大拓宽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老版《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同时发布者和商品经营者之间需要有支付“费用”的前提。但在新《广告法》中,无论单位还是自然人,有无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了广告行为。如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那么广告发布者就可成为索赔对象。
此外,“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网站、甚至手机APP等平台都纳入了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范围。”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家做广告或转发时切记看清内容,保证信息真实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
据悉,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不断加大对广告违法行的整治力度,除了加强对传统常规广告媒介进行规范,还特别注重对在新兴媒介发布的广告进行规范,将经营者发布的互联网网址、微信、微博、二维码等纳入监管范畴,努力实现对网络广告信息的常态化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