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3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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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人再做做“规矩”

    给大人再做做“规矩”

    ■王国荣

    权利与义务,既是相对的,又是相辅相成的。你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你在要求他人遵纪守法或者指责他人不遵守公德的同时,你自己是否已经都做到了?比如像瑞安日报12月10日5版《不闯红灯,孩子比大人做得更好》中报道的一些不文明交通行为,都指向了这个问题。

    通常情况下,交警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对象一般是机动车驾驶员,电子交警抓拍的对象更是行驶中的机动车。于是,在人们习惯思维渐渐固定,认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道路堵塞的好像都是路面上行驶或者停着的机动车,以至于不少行人和非机动车骑乘人认为都是这么多来往的机动车“侵犯”了自己的“路权”。有的甚至刚刚指责了机动车驾驶员犯规,过后自己却骑着车子或步行闯了红灯。

    这次瑞安日报借全市正在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的契机,记者继体验“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情况之后又在市区多条路、多个路口调查行人、非机动车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发现在交警未在场时,行人闯红灯现象仍时有发生;电动车、人力三轮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仍较为多见;还有个更不应该的现象是,大人比孩子更不懂“红灯停,绿灯行”的基本交通规矩。

    本来,小孩子也懂的规矩,大人们更应该懂,而且应该带头遵守,特别在孩子面前要以身作则。都说身教重于言传,都知道大人的行为潜移默化、时时刻刻地在影响着孩子。红灯面前孩子比大人做得更好,当然是学校幼儿园的老师有功,经常在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所以孩子们都听进去了,也真正做好了。但是,很遗憾,我们的一些家长却在红灯面前失分,有的还让自己的孩子跟着一起闯红灯。这种行为与“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的称号格格不入,可见这些做家长的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同时也是对生命的漠视。

    人们习惯于指责开车人斑马线前不减速、不礼让行人等违法交通行为,却忽视了行人、骑车人同时也不乏自己的“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为。这既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在作怪,也与有关部门的常规处罚所形成的“惯例”不无关系。交警部门说,“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可以进行处罚的。”问题就在这“可以”二字上,在法律上,“可以”与“应当”和“必须”是不同级别的用词,“可以”二字显得轻飘得多,因此不免“人性化”过头。如果除了口头警告外,对行人交通也是有违必纠、有违必罚的话,那情况就大不同了。当然在“警力不足”等原因的现实语境下,真正实行起来还比较困难。

    习惯是靠从小养成的,也是靠规矩和法律去强制规范的。否则,从小养成的好习惯会因大环境而消磨,所以要给大人再做做规矩。而如果“规矩”放在那里不去严格执行,那些只顾自身权利、不讲应尽义务、不自觉遵守公德的人,会变得越发“横冲直撞”,导致整个“方圆”的破坏。一辆三轮车堵在路口斑马线上,可能辐射到多条线路,因此交通与每个交通行为人密切相关。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的创建,需要每个人都是守法讲规矩的文明使者,尤其大人更要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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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有话说 00003 给大人再做做“规矩” 2015-12-14 2